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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科技服务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4-06-06 09:00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教强省建设规划,实施好《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科技服务计划》,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范围包括黑龙江省高校新农村建设科技服务计划中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软科学研究和小城镇规划项目。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三条 农业新品种是指我省高校研发,具有全部或大部分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较好市场前景,并优于我省目前所推广普及的品种。农业新技术是指我省尚未普及,并优于目前我省已普及的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示范推广是指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在本地区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农业新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的更广泛普及和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必须遵循“重要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方针,具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1、推广新品种
  (1)粮食:适宜本地栽培的抗逆性强、优质、高产、高效的冬小麦、水稻、玉米、大豆、马铃薯等新品种。 
  (2)蔬菜:品质好、产量高、抗逆性强的番茄、黄瓜等蔬菜新品种。
  (3)畜牧:品质好、繁殖力强的猪、牛、羊、禽及狐、貉等经济动物新品种(系)。
  (4)其他适于我省种养殖的小浆果、水产品和花卉等新品种(系)。
  2、推广新技术
  (1)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某一领域先进实用技术,适用于设施农业、生态农业及节水农业的技术和措施,包括为改变传统耕作方式采用现代农业栽培与管理的新技术。
  (2)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生产能力的某一领域先进实用技术,适用于良种繁育、扩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生物技术和优质、高产、高效综合配套种养技术及水利节水新材料、新设备等。
  (3)有利于改善农产品品质,提高农产品商品率的某一领域先进实用技术,适用于病虫防治、改善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农产品内在品质方面的技术以及为提高农产品商品附加值在加工、储藏、保鲜等方面的技术和措施。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交叉优势,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五大目标”和“六项主要任务”,重点在推进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总体部署、农村制度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农民快速增收等五个方面开展相关理论、政策和现实问题研究,探讨黑龙江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面临的机遇和制约因素,提出我省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领域、发展目标、评价体系及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保障措施和具体对策,为政府决策和解决“三农”问题提供建议和咨询。
  第五条 小城镇规划项目是指紧密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实际,围绕新农村建设中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村屯布局、环境卫生等关系村屯未来发展方面问题,编制和设计新农村小城镇规划,小城镇规划分为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
  1、发展规划应当包括:
  (1)小城镇经济发展规划,充分利用镇(村)地域优势和资源优势,着力开发小城镇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及度假旅游、农副产品加工、地产开发等特色经济,为小城镇经济发展服务。
  (2)小城镇环境发展规划,进一步改善镇区环境、村屯环境和农民居住环境,提高居住生活质量,重点加强道路、绿化、新居建设和环境卫生的规划。
  (3)小城镇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等农村社会福利设施发展水平,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2、建设规划应当包括:
  (1)对现有村屯布局进行调整,确定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村屯等级结构及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确定村屯对外交通系统布局以及对外交通设施的布局。
  (2)提出具体用地规划标准以及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等各项基础设施的配置建议,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强凝聚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博士研究生导师或具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可以适当放宽。此外,小城镇规划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资质。
  第七条 立项程序
  1、申请者须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新农村建设科技服务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六份,经申请者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不受理个人申报。
  2、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经形式审查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或委托有关评审(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评审专家由省教育厅负责聘请,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的方式进行,依据评审结果和当年我省相关政策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3、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教育厅下达《黑龙江省高校新农村建设科技服务计划项目审批通知书》作为批准立项的依据,同时《黑龙江省高校新农村建设科技服务计划项目申请书》将作为项目合同,作为项目管理及鉴定验收的依据。
  4、项目实施周期为2~3年。
  5、优先支持已列入省直有关部门的高校与县(市、区)、农场开展合作与共建计划的相关项目,优先支持已列入省农业委员会和省科技厅等农业推广计划的项目,优先支持向县(市、区)、农场选派挂职干部、科技服务小分队等涉及的相关项目,优先支持通过农业专家在线设计的相关项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并为项目完成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九条 为了解掌握项目进展及计划执行情况,实施期限为2年以上(含2年)的项目,次年年初应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上报到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第十条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将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调整、撤销、追回科研经费及其它措施进行处理;对研究成果显著的项目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给予表扬或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立项项目的资助经费属省财政拨款,必须严格按照《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9﹞53号)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黑教财﹝2007﹞238号)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黑龙江高校省新农村建设科技服务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学校财务部门公章后,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作为项目验收鉴定材料之一。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高校新农村建设科技服务计划项目完成后须进行结题验收,程序如下:
  1、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黑龙江省高校新农村建设科技服务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成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2、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意见、项目申请书、研究成果及有关材料,签署是否同意结题的意见。
  4、须召开结题验收会议的项目,其验收会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主持进行。
  第十四条 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的验收必须要附有县农业管理部门的推广示范效益证明,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提供一项以上(含一项)被省级农业管理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证明及采用的实证,小城镇规划项目必须提供当地以采纳规划的证明。。
  第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鉴定或验收:
  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2、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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