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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14-06-06 09:01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和评估的依据。

第二条 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按《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确定的体制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五个方面落实。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具备的条件,按《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申报资格的软件条件、硬件条件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要求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采取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

第六条 学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责任是:

1、组织本校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

2、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方案,并负责检查、落实;

3、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4、组织和支持重大学术活动;

5、向省教育厅定期报告工作。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院(系)与重点研究基地合一的,应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专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单独挂牌、单独管理。教学院(系)负责人(正职)原则上不得兼任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特殊原因必须兼任的,应配备一名常务副主任(副所长)以专司职基地管理工作。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聘任合同,明确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聘连任。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解聘或变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协商。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及省教育厅科技处汇报工作。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基地主任(所长)工作汇报,审议并指导基地规划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讨论研究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在人事管理上实行人员聘任制、研究任务目标责任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至少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2)经费数额,经费来源;(3)聘任时间,聘任为专(兼)职;(4)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5)研究成果考核标准;(6)奖惩措施;等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对校内专职研究人员,学校应视其承担的研究任务,相应减免其教学工作量。校外专兼职人员原则上应占基地研究人员的14。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和省外优秀青年学者到基地参加研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除承担我省部门和企业的重要研究课题外,应将在规划中明确主攻的国家社科规划办、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委的研究项目,并力争取得。

第十四条 从“十一五”规划开始,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将设立重点研究基地专门课题。重点研究基地作为省教育厅专门课题主要来源基地,负责拟定本学科(专业)、本领域重点研究课题,上报省教育厅,经专家组审定后,列为省教育厅招标课题。重点研究基地每年51日前,将学术委员会确定的重大项目招标课题报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十五条 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的重大项目,主要产生于重点研究基地。各重点研究基地纳入“十一五”规划的课题应该有计划地组织申报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或省(部)级课题和国家级课题。

第十六条 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须注明“黑龙江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及验收报告,按《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从2005年开始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投入数额与周期。国家部(委)高校和市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经费以学校投入为主,同时可申请主管部门投入。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须按不少于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经费数额11的比例另行投入。

第十八条 由主管部门和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13。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投入的经费,也应按上述分配比例11配套使用。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应由学校另行投入。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设专账核算,并在每年年终向省教育厅科研处和财务审计处报送决算。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下拨给重点研究基地的专项建设经费,依托学校不应提取管理费。

第五章 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达到标准的独立科研办公用房、图书资料用房和满足科研工作的现代化设备与专业图书资料。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内容丰富、及时反映重点研究基地总体概况和全面工作情况、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网页。网页应与学校科研网页和黑龙江高校科技网互联。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立学术成果发表园地,重点研究基地具有公开发行的专门学术刊物,学校应在经费和编审人员配备上给予重点支持;依托学校学报或校内有关学术刊物的,应在该刊物上为重点研究基地开辟专门栏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工作简报制度。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半年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情况,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2)重要决定与落实情况,如学校关于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3)重大项目进展情况;(4)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5)其它工作情况。工作简报应上重点研究基地信息网,并与学校主网和黑龙江高校科技网联接。

第二十六条 学术会议备案报告制度。重点研究基地使用建设经费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应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会议人数、经费预算、会议成果形式等。国际学术会议在获得外事部门审批后,应抄报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二十七条 统计年报制度。重点研究基地统计年报(年报格式另发)工作,由主任(所长)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年报上报时间与高校科技统计(人文社会科学)年报时间相同。由所在学校统一布置,一式两份分别报学校科研处和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七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 为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各学校应于每年1231日前将填报好的《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另发)报到教育厅科技处。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1、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2、学校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科研处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与业绩。

第三十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无明显改善;

2、学校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学校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未落实;

4、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研究成果不突出;

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

6、我省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和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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