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研机构 | 科研项目 | 科研成果 | 科技政策 | 科技简报 | 文档下载 | 学风建设专栏 
站内搜索: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科技政策>>省市>>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4-06-06 09:03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确保其顺利完成并取得预期成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总体规划,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着力提升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和科技服务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科技项目的立项范围为黑龙江省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指导项目。

第五条 科技项目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科技项目采取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每年受理一次,一般6月份开始申报。

第七条 项目要求:研究思路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形式具有可考核性。

1.基础研究应立足于研究领域或交叉学科的前沿进行探索性研究,以产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理论性成果为目标。

2.应用基础研究应结合本领域发展需要,为解决实际需求而进行应用理论基础及技术基础研究,以解决应用中的基本问题为目标。

3.应用研究应以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为主要研究任务,以创新技术、工艺、方法、标准或研制新设备来促进本领域的发展。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点项目主要面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围绕自身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力争取得本方向的标志性成果;面上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本科高校,围绕学校学科特点和区域特色开展科学研究,力争为促进本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指导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非省属本科高校,研究经费由学校或课题组自筹解决。

2.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在编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项目组成员必须是高等学校或合作单位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项目申请人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凝聚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的专职人员。

3.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前两名不能有在研项目,且不能再作为项目的申请人或项目组成员前两名参与其他项目申报。

4.项目具有研究基础,具备完成条件。

5.当年度省教育厅申报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申报、立项程序

1.项目申请人填报《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系(部)、院审查,报送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学校审核、网上申报后,统一将书面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2.项目申请人所在学校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人员的素质与水平以及保障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经形式审查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或委托有关评审(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省教育厅负责聘请,依据评审结果和当年我省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需要,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

4.省教育厅下达《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审批通知书》作为批准立项的依据,同时将《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作为项目管理和验收的依据。

5.项目立项后,经费当年拨付或分年度拨付,研究周期为一般为3年。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依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学校应为项目完成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计划任务开展研究,研究期间于每年年末向学校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学校应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上报到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不得擅自变更与项目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时,应通过学校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组成员。 
  3.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4.申请延期。  
  5.改变研究成果形式。  
  6.撤销项目。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教育厅撤销该项目:

1.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项目组其他成员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

2.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同行已率先取得了研究成果的。

3.受研究条件限制,前期论证不充分,不能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的。

4.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5.申报材料不真实的。

6.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依托高校应对撤销项目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至多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立项项目的资助经费属省财政拨款,资助的项目经费应按《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黑教财﹝2007238号)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项目预算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的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学校财务部门公章后,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作为项目验收鉴定的材料之一。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改装、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试制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试剂、药品、标本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以及为此发生的采集加工、运输包装费用等。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所需带料外加工或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计算、查询等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的购置、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因项目研究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旅差、会议费:指因项目研究进行调研等公务所发生的交通、住宿、学术会议等费用。

7.出版、鉴定、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出版、发表、鉴定等费用。

8.管理费: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为了向项目承担机构和个人提供良好服务与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申报、前期论证、执行、结题等所发生的费用。

9.通讯、劳务和其他费用:指与研究直接有关的用于信息沟通的通讯费用和必须雇用或聘请课题组以外人员的劳务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组下一个科技项目前期预研支出。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取得预期成果后须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提交的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著、专利(新品种登记、软件著作权等)、应用证明等形式,研究成果应注明“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

1.学术论文:必须发表一篇以上(含一篇)且唯一标注省教育厅资助的学术论文,期刊源包括我省本科高校学报、国家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目录为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SCIEI索引的期刊、ISTP索引的国际学术会议。

2.学术专著:不包括编著和教材。

3.专利(新品种登记、软件著作权等):必须是已授权且与研究内容一致。

4.应用证明:必须提供本行业具有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和采用单位的应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报告,结题报告包括验收审批表、审批通知书、项目申请书、经费决算表、研究成果和其他相关材料,所有验收材料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2.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请。

3.省教育厅对有关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以下情况省教育厅将不予结题:

1.未提供本办法第二十规定的研究成果。

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完整、数据不真实。

3.研究成果未标注“黑龙江省教育厅科技研究项目资助”。

4.项目负责人没有以第一作者身份的研究成果。

5.项目组成员前两名无研究成果。

6.研究项目拖期两年以上。

不予结题的项目,项目组全体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省教育厅科技项目。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统一进行结题验收,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最后10个工作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专项类科技项目按照此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教育厅2005818日发布的《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科研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