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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4-06-06 08:54     (点击: )

牡师政发[2009]53号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促进科研经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证科研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整体科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及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分类管理,按项目结算,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所有经费须纳入学校财务处帐目统一管理,按科研项目经费总额(指项目拨款到帐经费与学校匹配经费的总和)的10%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人员从事科研项目管理、项目申报、科研事务性活动等有关管理工作开支;项目经费总额的90%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支配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截留。

    第二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科研项目必须在科研处登记。财务处是学校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科研处和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行使管理、审批和监督职能。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财务处按项目独立建帐,并由财务处和科研处联合签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并由科研处发放到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所有在研项目都要进行经费结算,并报科研处审核,经审核后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方能继续使用。

    第四条 对于重大项目和经费额较大的项目,由财务处和科研处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处跟踪审计。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纵向科研经费:指由国家及各部委、省厅、市及有关部门等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指国内外合作项目经费、学校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科技任务或科技合作开发而取得的科研经费;

    3、学院科研经费:指学院开展科学研究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其它科研经费。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审批、报销程序

    第六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符合立项合同书的规定,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1、科研业务费:与科研有关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计算、测试、分析费用;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业务资料费;报告酬金、印刷费、版面费;成果鉴定费,咨询、评审费;野外调查、标本制作费;劳务费等。

    2、实验材料费:科研用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

    3、仪器设备费: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所列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实验室改装费:改善实验室条件进行的必要装修所开支的费用,不包括实验室土建、扩建、房屋维修等费用。

    5、协作费:根据计划任务或协议书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费用。

    6、项目实施费:水电及管理费等。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签字报销程序按照财务处现行的管理规定执行,科研处负责审核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财务处依法监督票据的合法性。报销时必须携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否则不予签字报销。

    第八条 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负责人及成员有优先使用权。报销前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登记验收,并在收据上加盖公章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成果鉴定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开支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支付计划,报科研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科研项目执行的第一年,经费使用额度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50%。经中期检查或年度检查合格的项目,方可继续使用剩余经费。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冻结或收回经费:

    1、未进行年度经费使用审核及未进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审核的项目,科研经费暂时冻结,经审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2、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取消学校匹配经费,并冻结该项目的剩余经费。

    3、未经批准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学校追回该项目的全部经费。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匹配和分配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学校应及时划拨匹配经费,形成该项目的科研经费总额,发放“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学校匹配经费数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1、凡项目申报要求中有明确规定经费匹配比例的,按照规定执行;

    2、项目申报要求中没有明确规定匹配经费比例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厅级科研项目,按照实际到帐经费额的1:1进行匹配;

    3、凡属省教育厅科学技术指导项目、人文社会科学指导项目等省厅级自筹经费的项目,参照当年校级科研项目的一般项目经费数额给予经费匹配;

    4、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按照实际到帐经费额的1:1进行匹配。无实际到帐经费的项目,按照我校教师在项目组成员中的排名情况,学校匹配3000—10000元科研经费予以支持;

    5、对外科技服务项目、牡丹江市各类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不匹配经费;

    6、其它科研项目的匹配经费数额参照本条款中第1—4项执行。

    第十三条 凡属项目成果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须扣回项目全部投资和中介费及转让活动开支,所剩纯收入按规定10∶20∶70的比例建立和支付科研管理费、院系部基金、创收贡献奖。创收贡献奖只奖励直接从事该项目研究和开发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创造发明及专利实施后收入的分配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第五章 经费决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财务处和审计处及时清理核实项目的各项收支帐目,做好经费决算工作,按要求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三份,由科研处存档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通过结题验收,经费决算批复后,项目结余经费按下列办法处理、分配:

    1、各类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中对项目结余经费处理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按结余经费的20%由财务处直接划拨到科研处作为科研管理费,结余经费的80%由项目负责人继续支配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挪用或截留。

    2、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20∶20∶60的比例分配科研管理费、院系部科研基金和项目经费结余奖,由财务处统一划拨、发放到相关部门和项目课题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条款与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符,以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须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科研工作 经费管理 办法

                           牡丹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09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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