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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4-06-10 13:55     (点击: )

 

 

牡丹江师范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工积极承接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全面提高我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我校科技工作快速发展并登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等合同获得的经费。

第三条  所有横向项目的科研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私分及存放在校财务处以外的其它任何单位。

               

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性质和分类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性质:学校与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项目。

第五条  横向科技合同的分类

1、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学校按规定提取相关基金,核发《科研经费卡》使用管理经费。经费使用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经费拨付单位的有关要求,原则上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经费预算使用。

第八条  为保证课题的完成,科研经费需预留20%,待项目结项后,一次结清。

    第九条  因不按期结算,或因合同执行中有违约、拖期等原因造成合同纠纷或有合同纠纷隐患时,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冻结经费,待问题解决后即予以解冻。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与科研学术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和交通费;资料、报告、论文出版印刷费;电话费;文具费;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及水电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学校鼓励使用项目经费购买实验设备,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配套购置设备费用,所购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

4、实验室改装费及试验费;

5、研究室建设费及办公费;

6、协作费;

7劳务费:

8、完成课题任务所必须的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办法

1、为加大鼓励横向科研的力度,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内,横向科研业务出差,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对交通工具的种类和标准不作限制。差旅补助标准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2、横向科研实验(试验、测试等)材料费用、仪器设备等购置费用、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费用、外协合作费用、车辆保险费及维修费、学术会议费用、咨询费用、版面(出版)费用、通信费用、项目验收(鉴定、评审)费用等,凭票据实报实销。在校内不同单位发生的试验费、加工费、协作费等,以校内票据结算。

3、横向科研所发生的劳务费、鉴定评审费,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劳务费发放规定如下:项目经费总额5万元以下,项目完成后用结余经费支付;项目经费总额5万元以上,可根据合同进度分次支付,但合同完成前劳务费发放额度不应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劳务费发放应有发放明细表,应有领款人签名、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审核签字,主管校领导签字,到财务处办理。

4、横向科研项目对外支付的外协费,若超过1万元时必须有委托外协合同;为委托方购置仪器设备应是原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仪器设备。如有变化,应有委托方证明。

5、用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组自主购置的设备、仪器,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负责人验收签字。经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所有权归学校的设备、仪器,项目组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二条  学校提取项目经费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用于科研处日常业务运作和差旅等支出,其中50%用于项目策划、协调等相关活动开支。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研项目可以按到账经费的实际数额核定科研工作量(见表1)。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数额对应的课题级别

实际到账经费(万元)

对应课题级别

13

厅(局)级普通项目

48

厅(局)级重点项目

915

省级普通项目

1624

省级重点项目

2535

国家级普通项目

35万元以上

国家级重点项目

 

第四章  结余经费结算

第十四条  项目在完成验收或结题后的剩余经费称为项目的结余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应在完成验收或结题后三个月内进行结算,学校对结余经费额度不做要求。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结算的项目需经科研处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结余经费按下述分配比例进行结算:

横向项目完成或通过验收、鉴定(项目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结题证明)后,结余经费可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也可按以下比例分配:结余经费的90%作为项目组奖励金,5%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5%作为项目组所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结算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时生效,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管理条款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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