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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2014-06-10 13:56     (点击: )

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科研成果是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活动中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研成果的水平,健全科研成果鉴定及评审制度,促进科研成果的交流、应用与推广,根据国家、省及省教育厅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的界定范围:

(一)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的新发现、阐明自然现象及其规律,在学术理论上有新见解的研究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在社会科学领域公开发表的有一定独到见解或学术价值及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三)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为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研究开发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科技发明,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互相渗透,互相交叉,运用系统、信息、控制论原理和方法,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创造性的研究或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综合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管理:是指科研成果的鉴定或评审、登记、归档、评奖、统计分析、推广交流及保密等工作。

                 第二章   科研成果鉴定与评审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管理、指导全校科研成果的鉴定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科研成果鉴定是指列入国家及各部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下达的科研项目内的应用技术成果或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 科研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成果有较强的应用价值,技术成熟且有明显的创造性;

(二)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科研成果,必须具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经检索其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社会科学成果应该在社会产生强烈反响或处于在该领域前沿水平;

(三)科技成果经实践证明具有推广和应用前景;

(四)成果应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五)科研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各项排列无异议,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第七条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和论著,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或认可,由学校组织专家评价并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第八条 鉴定的审批

科研成果的鉴定,原则上由项目主管单位的成果管理机构主持,其审批程序如下:

(一)具备鉴定条件的项目,在鉴定前一个月由课题组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经院、系签署意见后连同鉴定材料一起报科研处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由学校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第九条 科研成果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或授权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鉴定结论。

(二)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或授权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被鉴定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鉴定结论。

第十条 科研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材料

(一)立项任务书;

(二)鉴定申请书;

(三)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论文或论著;

(四)用户意见(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使用报告)及使用说明书;                  

(五)查新检索报告;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职称;

(二)对被鉴定的科研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的研究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鉴定科研成果的技术秘密;

(五)科研成果完成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的人员或者任务委托部门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该成果的鉴定。

第十二条 鉴定证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内容、尺寸),文字要简洁、严谨、准确,鉴定会通过后,即行打印上报组织鉴定单位核准、登记、编号、盖章、颁发鉴定证书。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登记

第十三条 凡我校科研成果都必须在学校档案室和科研处进行科研成果登记,只有登记存档的科研成果学校才予以承认,才可作为评职材料和申请参加各级各类科研成果的奖励评选。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须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每年年底到12月份统计上一年度的成果,各院系、部统计后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后,报送校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 向上级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鉴定或认定、并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理论研究成果须有同行专家评议或评审证书及相应的评价证明。应用研究成果应该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奖励的类别: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奖励两大类。

(一)自然科学奖励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奖、国际合作奖等。部、省、市、厅(局)设有科技进步奖等。

(二)社会科学奖励包括: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市社科联和省教育厅设立的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等。

以上各种奖励根据各自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组织统一申报。

第十七条 对已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能再申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立项的项目完成后,由完成单位共同申报,不得各自单独申报。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及《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核算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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