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科研档案是科研工作的真实反映和完整记录,是科研工作的结晶。为实现学校现代化科研管理的需要,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达到科研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有效利用的要求,我校科研档案由学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重要科研材料由学校档案室保管,一般性材料由科研处及院系自行保管。
第二条 我校的科研档案是指学校在科学研究管理和实践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资料文字、图像、载体材料。
第三条 每项科研成果在进行鉴定或结项前,必须会同科研档案管理部门对有关项目,应归档的文件加以预审,签署意见后留存。
第四条 科研项目在鉴定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五条 科研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科研档案应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处理。
第六条 科研文件归档后,不得随意涂改。需要修改补充时,必须经科研处批准,并在卷案上注明修改的时间和原因。
第七条 归入档案管理部门的科研档案,一般只准查阅,不得外借。外单位查阅科研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科研处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八条 经鉴定需销毁的科研档案要登记造册,按照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销毁。
第九条 此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