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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4-06-10 13:57     (点击: )

 

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正常运行,正确评价科研成果的水平,健全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制度,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确保学校在科研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学校负责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合同签订、阶段监督、最终审查等科研管理工作。院系、部负责具体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合同签订等有关初审工作及在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包括各类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及其它科研项目三大类。

(一)各类科研计划项目是指学校承担的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其来源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科技部及各部、委;省、市各部门;省教育厅等设立的科研计划项目。

(二)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指地方的各类大、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个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三)其它科研项目指不能列入上述两项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实施管理、指导、监督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未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同意立项的科研课题不享受学校的相关待遇。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和科研处统一管理,按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一节      申报管理

第六条 申报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应具备学术创新、学术水平较高、应用前景广阔、经济效益显著、社会效益明显的基本特征,并掌握国内外研究现状,有一定研究工作基础,提高立项的命中率。

第七条  提倡校内外跨学科、跨行业联合申报,以便优势互补更好地承担重大科研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应在科研处协调指导下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所在院、部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初审,经学校审查后,由科研处统一上报申请立项。

第二节              立项管理

第九条  凡我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必须签订计划任务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或具有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立项的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科研处存档备案。

第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入学校帐户后,列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中,同时由科研处通知有关院、部的项目负责人实施。

第三节              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按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中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同时每年年末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一式两份交科研处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不得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中各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及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对研究内容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和详细说明情况,经科研处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某种原因(出国、离退休、调离、攻读学位等)不能行使项目负责人职责或因工作需要调整项目成员时,应出具书面报告,说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变更的理由,经本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由所在院、部负责人同意,报科研处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承担研究工作时,原则上由项目第一参加人担任项目负责人,也可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协商确定新的负责人,经科研处同意后,出具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不得将项目经费带走。

第十六条  因故未能按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要求完成各项科研技术指标的项目,视为违约或拖期项目,除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及《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处理外,在项目完成前原则上不允许项目主要成员申报新的项目。

第四节              结题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计划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成果鉴定(验收)申请表并签字,经院系、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预审,按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中的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主管部门管理文件和《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进行鉴定、评审或验收,交科研处登记、收档。

第三章  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签订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技术合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统一文本中具体内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详细填写所有条款,以减少因约定不清或不全造成的不必要纠纷。

    第十九条  为减少合同签订及科研项目执行中的漏洞,技术合同填写完毕后,首先由院、部负责人初审,然后报科研处审查、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签订的技术合同经双方盖章生效后,交科研处一份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入学院财务帐户后,列入学校科研经费指标,发放项目经费卡,通知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委托方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妥善处理好双方关系,以便取得委托方的全力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  各院、部应对项目运行情况全面了解,在时间、人力上给予保证,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有权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以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系、部、科研处汇报,由系、部、科研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及时汇报或隐瞒出现的问题而影响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方式,采取鉴定或验收等形式结束技术合同。鉴定时,项目组应与科研处共同商办有关事宜,采取验收方式应由项目委托人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要将结题的项目验收报告(或鉴定材料)等有关材料报科研处存档。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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