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研机构 | 科研项目 | 科研成果 | 科技政策 | 科技简报 | 文档下载 | 学风建设专栏 
站内搜索: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科技政策>>学校>>正文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014-06-10 13:58     (点击: )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展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进一步提高我校的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开展学术交流的专项经费,以用于支持学校开展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学术交流的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1、由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2、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或合作研究;

3、我校教职工参加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4、学校教职工受邀所做的学术报告或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上述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主要是指:

1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面向国内外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2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单位批准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只有我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国内学术会议;

3全省性学术会议:指经省厅有关单位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主办的,只有本省专家学者参加的省内学术会议;

4以宣传我校特色学科和专业为目的组织的学术会议。

5、聘请专家讲学:指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学术性讲学。邀请专家讲学分为学校邀请和二级学院邀请两种形式;          

6合作研究:指我校与国内外其它单位共同承担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工作等。

第五条  主办或承办以及协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校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地推动作用;

2  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组成的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成果);

3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4 会议前须提供本次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预期会议效果等背景材料;

5 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六条  邀请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邀请来我校讲学的必须是国内外及省内知名学者,且近年来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学术成果;

2、学术交流要求题目新颖,内容应为本学科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哲学社会科学交流题目和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必要时由宣传部门审查;

3、邀请国外专家需报外事处审查。

第七条  我校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学会主办的学术性会议;

2、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应与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管理和科研任务密切相关;

3、参加学术会议者原则上应提交学术论文;

4、凡收取高额会务费(800元以上)的会议以及在旅游点举办的高收费会议,学校不派员参加。如确实需要参加,报销部分不超过800元,多出部分由教师个人负担;

5、不收会务费、食宿费只负担差旅费的学术会议,鼓励参加;

6、根据学校发展或学科建设的需要,学校指派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

 

第三章  学术交流的管理

    

第八条  主办或承办以及协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牡丹江师范学院”的名义主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学术会议。

第九条  实行会前申报制度。主办或承办以及协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单位须于会议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地点、时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明细、日程安排、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及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有政府主管单位(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

第十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主办或承办以及协办单位须向科研处提交下列资料:

1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材料1份;

2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等)1套;

3、由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会议经费决算表1份。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将学术交流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于学期初以书面形式将本单位学术活动计划送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每年应邀请1名以上校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省级、校级重点(重点建设)学科的单位每年应邀请2名以上校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报告结束后应组织一定范围的座谈会,尽可能扩大受益面。

第十三条  我校教授、博士和在读博士研究生的校内学术报告会,有关二级学院应在报告会前向科研处提交相关材料(报告人、题目、内容、时间、地点等)。

第十四条  各部门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或安排校内教授、博士、在读博士研究生等作学术报告,须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向科研处提交5001000字的报告综述。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每年应组织2次以上由本单位教师主讲的学术报告会,报告结束后应组织一定范围的座谈会。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实行申请、审批和登记制度。凡要求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经费开支等项目),并附会议通知(或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报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科研处审查,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我校教研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余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八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决定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考察调研活动者,事后不得要求报销差旅费,所有费用均由参加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参加学术会议者在返校后一周内,应应向科研处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包括会议简况、活动内容、有价值的学术信息及建议等),同邀请函一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条  参会人必须面向全校教师和学生做专题报告。

 

第四章  学术交流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接待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支持各部门积极主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承办各类学术会议;学校鼓励支持主办、承办部门积极向校外单位争取和筹措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会议,需要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资助金额以学校批复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报告,其食宿、交通、讲课费等必要开支由学校支出;二级单位邀请校外专家来作学术报告,其住宿费、讲课费由学校支出,其余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助的讲课费标准如下:

1国家两院院士10000/人次;

2国家级重要评审委员会成员、国家级学会理事以上(含理事)、省内龙江学者等国内外知名专家5000元;

3、其他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20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我校教职工与外单位进行的合作研究,其活动经费一律从其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科研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