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研机构 | 科研项目 | 科研成果 | 科技政策 | 科技简报 | 文档下载 | 学风建设专栏 
站内搜索: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科技政策>>学校>>正文
牡丹江师范学院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4-06-10 13:59     (点击: )

 

牡丹江师范学院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进一步推进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加强我校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我校科技创新能力,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根据《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牡丹江师范学院省级重点实验室是经黑龙江省科技厅批准成立的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建设任务与目标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校高水平研究团队、高标准研究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设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学术交流的基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或邀请国内外中青年知名学者,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或学术交流,努力提高实验室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实验室的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保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率运行和高水平管理。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放置、分实验室及研究用房安排应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布局,以利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突出实力、展示形象。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通过承担一批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完成一批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培养一批高水平、高层次的创新人才,锻炼一批高质量的教师队伍,逐步形成一支跟踪学科前沿、学术成就突出、结构合理的科研创新团队。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学校且相对独立运作的管理运行体制。

第九条  科研处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且负责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和秘书等。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较强组织能力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担任,并由校长聘任,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经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定后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的任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5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主要职能是审议和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等,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开放研究课题等。

十三条  学校按照实验室的工作需要,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专职人员编制。所有人员均实行聘用制,实验室主任应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实验室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自行聘任校内外人员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省主管部门安排的建设资金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引进急需的技术软件,学校配套的资金除根据一定的比例作为实验室运行费和科研开放基金外,其余部分应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建设目标按年度预算,报学校审批。实验室建设运行费和实验室的日常支出费用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审批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的监督:

1、实验室建设经费必须严格按计划规定的项目使用;

2、学校和上级部门拨发的运行费和开放研究课题费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

3、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收入,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4、重点实验室经费的使用受上级主管部门及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评估检查和验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建设,并接受主管部门对建设过程进行评议和建成后的验收。

第十九条  科研处对实验室的管理、仪器设备运行、课题研究进展、经费使用、人才培养情况等进行阶段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要求及时向学校和省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省高等学校重点建设实验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科研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