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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校内科研机构运行与管理办法
2017-02-24 15:08     (点击: )

 

   牡师政发[2016]第1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校内科研机构的建立、运行和管理,形成稳定的科研团队,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进一步提升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以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为主要任务,以建设本学科领域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科学研究平台为目标,重在获取高水平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形成有优势、有特色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为了争取承担较多的科研任务,形成先进的科研、教学基地,更好地为我国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学校按照优化结构、突出重点的原则,鼓励依托优势学科(专业)设立有特色的科研机构,鼓励校企、校地联合建立研究机构。

第四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决定对科研机构的调整或撤销。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校内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发文成立的研究中心、研究院(所)等以学术研究为主要职责的机构。校内科研机构分校属、二级单位(院)属二种形式:

    1、校属科研机构由学校根据需要确定设立,由相对固定的专、兼职科研人员组成。学校将整合优势资源(诸如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划拨与购置等),对新设立的校属科研机构予以重点扶持。

2、二级单位(院)属科研机构依托有关教学单位,其人员组成,由所依托的单位自主决定。

 

第三章  校级科研机构

第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符合国家、省部相关的科技政策和规划,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思路,努力承接各种科研任务,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大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成为学校知识创新、高新技术与产品研发的主要阵地。

第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申报条件:

1、具有以优势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支撑,可以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为学科前沿、技术创新、经济建设等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已有相对稳定的中、长期研究方向,具备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或工程项目的能力;具有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能够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主要成员近三年实得科研经费达到理工类不少于2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5万元。

    2、有两个及以上紧密结合相关学科的研究方向(最多不超过5个),每个研究方向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每个队伍原则上应由1~2名正高级职称、2~3名副高级职称(或博士)、4~6名中级及以下职称固定研究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客座研究人员组成。

3、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凝聚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科研第一线工作,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4、校级科研机构应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并取得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论著)、专利或获奖等科研成果。

5、校级科研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独立,有相关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应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以保证提供研究手段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条件。

第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申报和审批:

1、校级科研机构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面向国家重点行业,结合学科、学校和科研团队的具体情况,进行谋划和设置。原则上在运行较好的院级科研机构基础上组织申报校级科研机构。拟建设的校级科研机构由机构负责人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筹建申请书》。

2、科研处负责对拟建校级科研机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3、经批准成立的校属科研机构,对外一律称为“牡丹江师范学院×××研究中心(院、所)”。

    第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主要任务与职能:
    1、致力于学科建设,探索新学科增长点。
    2、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会议,增强信

息交流,提高知名度。
   3、承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工程开发项目。
   4、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的合作与联合,开

展国际科技合作。

第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1、科研处是校级科研机构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受理校级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校级科研机构需每年撰写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工作总结,报科研处审核备案。

2、校级科研机构一般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实行中心主任(院长、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独立运行,独立管理。科研机构人员由负责人、专职科研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组成。负责人由学校任命,负责人采取校内遴选或海内外招聘的方式产生,经学校批准后,发文聘任。校外人员需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其待遇和管理办法按协议执行。

3、校级科研机构的专兼职研究人员不得少于10人。专职科研人员的行政关系和业务关系隶属校级科研机构。兼职研究人员的配备实行校内外“双聘”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签订合约承担规定的任务。校内兼职研究人员的业务关系仍隶属原单位,校外兼职研究人员的业务关系隶属各校级科研机构。

4、校级科研机构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内,学校按照二级学院办公经费的额度下拨运行经费,科研机构可以依靠申报大型项目的形式获得建设经费支持;学校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配套;建设运行经费由负责人统一支配,主要用于本科研机构的运行和管理,以及相关科研活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1、校级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研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及填报年度考核表。科研处根据工作总结和考核表,必要时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2、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作为推荐科研机构升级上报的必要依据;对缺乏竞争实力,争取不到相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或管理运行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一年整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则由科研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撤消。被撤销的科研机构,必须限期清理所有财物,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国有资产全部归至有关部门。

 

第四章  院级科研机构

第十二条  院级科研机构申报条件:

1、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批国家或地方及企业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至少有1个省部级以上项目支撑。主要成员近三年实得科研经费达到理工类不少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万元;近三年取得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论著)、专利、获奖等科研成果。

2、具有足够数量的、稳定的、高水平的科研队伍。达到一定科研规模及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研究人员不少于 5 人;具有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力量,学术梯队结构合理;科研机构还应广泛开展学术交流,积极举办(协办)学术年会和省级、国家级学术会议。

3、以相应的学科为依托,鼓励多个相关学科联合组建研究机构。要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且特色明显;科研工作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面向我国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工程技术和实践性强的学科、专业,其科研工作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直接贡献。

4、学校对申请组建的院级科研机构,学校按照二级学院办公经费的额度下拨运行经费,科研机构可以依靠申报科研项目的形式获得建设经费支持;学校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配套;建设运行经费由负责人统一支配,主要用于本科研机构的运行和管理,以及相关科研活动。科研机构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例如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工作场所等,或有相应的、可靠的共享资源。

5、具有明确的符合学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未来三年要建设有相对稳定的、专职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学术影响的学术梯队;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或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具有与企业间的合作项目;工程技术和实践性强科研机构要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形成产业化基础。

第十三条  院级科研机构组建审批认定的原则:

1、避免重复交叉的原则。科研机构的组建要整合重复设置的机构,避免与我校目前在建的省部级以上或校级科研机构重复设立。

    2、支撑学科专业建设,研究方向凝聚的原则。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应与其所在二级单位的科研主攻方向或学科规划目标一致。专业领域、学科或研究方向覆盖面不能太大。

3、组建研究队伍,形成研究合力的原则。机构骨干成员不能跨2个以上科研机构兼任。

4、科学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科研机构应有基础实验支撑条件。不得以科研机构的名义进行侵犯学校利益的各类活动。

第十四条  院级科研机构审批的程序:

1、由所在学院统一规划,组织拟建科研机构,机构负责人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筹建申请书。

2、由各二级学院组织5人专家组,对各相应的科研机构进行认定或审核,形成详细的论证意见。

3、各二级学院将《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筹建申请表》及申请建立的科研机构的《章程》(初稿)及相关制度(初稿)一式三份,报送科研处;拟设立联建、合作型的科研机构,还应提供合办的协议或合同以及章程等材料。

4、科研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组织专家组论证。各科研机构负责人,根据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筹建指标及评分标准所要求的内容进行答辩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

5、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返回各二级学院进行必要的修改与补充,上报主管校长审批,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由学校下达正式文件。

6、经批准成立的二级学院属科研机构,对外一律称为“牡丹江师范学院×××学院×××研究中心(院、所)”。

第十五条  院级科研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1、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组织科研力量对相关学科的前沿问题、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党和政府决策亟待研究的问题进行卓有成效地研究,经过若干年的建设,能够形成明显的学科特色和学术优势。

3、以科研机构的身份积极参与各类科研平台建设和课题申报,努力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4、以科研机构的身份积极开展各类学术活动,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讲学,或指导研究工作,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和学术声望。

5、注重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十六条  院级科研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1、院级科研机构由科研处统一进行管理,具体负责科研机构的审核、规划、建设、评估检查等业务性指导工作。

2、院级科研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均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在具体管理时,实施委托管理方法,由学校委托依托学院管理。科研处负责院级科研机构的业务考核工作。

3、科研机构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实行中心主任(院长、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院级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依托的二级学院提出人选,报科研处备案,由主管校长报请校长审定后,由学校发文正式聘任。

4、凡学校教职工在科研机构取得的科研成果均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和《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院级科研机构的变更

根据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研究方向确实需要改变的,可更改科研机构名称。需要更名的二级学院属科研机构要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附有详细论证材料,由科研处审查,报请学校审批。

6、院级科研机构的撤销

对缺乏活力与竞争力,研究人员严重匮乏,研究经费不足,研究成果产出少,连续两个考评期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将在评估的基础上按设立程序予以撤销;被撤销的科研机构,将所有财物及国有资产全部归至二级学院。

第十七条  院级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

1、 为逐步形成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学校每年度对科研机构检查一次,每三年对科研机构进行全面考核评估一次。  

2、  评估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学术梯队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

3、 评估工作采取科研机构自评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科研机构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机构检查评估表》,专家组依照有关办法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予以公布。

4、 学校根据评估结果对科研机构给予相应的扶持、调整或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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