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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2017-02-24 15:11     (点击: )

 

牡师政发[2016]第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与鼓励我校教师出版高层次、高水平、优秀的学术专著成果,提高我校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特设立学术专著出版专项基金,用于我校学术专著的资助出版。为了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出版资助的学术专著(不含教材)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2.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学校为维护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工作的严肃性,对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进行评审,由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程序独立进行。专家组成员由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部分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学术专著出版资助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科研处。

第四条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的申请,一般每年受理一次。

第五条  申请重点资助的文科类专著字数不低于20万字,理科类专著字数不低于18万字;一般专著字数不低于15万字。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一般应为我校在职在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时必须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七条  申请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著作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或内容。

第八条  申请出版资助学术专著范围:

(1)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成果。

(2)优先资助具有相当规模、填补某一学科领域空白,代表现阶段思想政治、文学艺术、科学文化领域最高研究水平的学术成果。

(3)优先资助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学艺术价值,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学术成果。

(4)优先资助以专著形式结项的国家、省部级课题研究成果。

(5)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的文献汇编、纪念文集、历史传记等(不包括各种论文集,涉及授权的著作须有授权手续)。

(6)纯学术性辞典。

(7)在国外有前期影响基础的外文著作(在国内外发表相关外文论文不低于五篇)、学术专著的译著,译著需有国外版权人的授权。

第九条  凡申请资助的学术专著须达到图书出版的标准,做到书稿“齐、清、定”的要求。专著的出版要与我校的科研、教学及学科建设规划相结合,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对己获资助者须隔年申请,学校不连续资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者必须如实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专著资助出版申请书》。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二级学院(管理人员按专著所属学科向相应二级学院申请)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核,保证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其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学术专著进行认真的初评,并出具评审意见,按学术水平排出顺序,确保申报质量。

第十三条  申请者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专著资助出版申请书》、书稿、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列入出版计划的出版社出版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如未列入出版社出版计划,直接提供《申请书》、书稿、同行专家推荐意见各一份,通过学校评审后学校可协调出版社出版。

第十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由各二级学院统一上报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  出版资助的评审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对申报的学术专著和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及书稿内容查重。重复率超过20%的申报著作(去除作者本人发表的前期论文重复率),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的评审程序如下:

1.按申报学术专著所属学科分送校外三名同行专家匿名通讯评审;

2.三名校外同行专家匿名通讯评审2/3通过的学术专著,由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评审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

3.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签署评审意见,并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分为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两个层次。重点资助按照该著作出版合同确定的出版费用的90%进行资助,一般资助按照该著作出版合同确定的出版费用的70%进行资助。每部著作最高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译著比照同期评审通过中文学术专著资助金额的50%进行资助。所获收益70%作为个人科研奖励,30%作为学校科研管理经费。初版专著须标注“牡丹江师范学院资助”字样。

第十八条  国家社科基金结项鉴定为优秀的成果,且由我校认定的出版社出版,可直接给予重点资助。

第十九条  申请者如有合同造假和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对本人按《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不端查处细则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出版资助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评审通过的学术专著资助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并经主管校长签批后以学校文件形式下达。

第二十一条  著作人应按资助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在约定的出版社完成出版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进行出版计划调整:

1.因著作内容需进行适度调整(但不影响著作质量者),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2.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在原约定出版社出版的,由著作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变更为级别相当的出版社出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资助计划:

1.在出版资助合同调整后一年内仍不能出版者;

2.著作人提出取消出版资助计划者;

3.由其他基金对该著作进行全额资助者。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专著出版时,必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上标注“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五条  学术专著出版后,需向主管部门提供样书五册供存档之用。

 

第六章  出版总结

第二十六条  资助学术专著出版后,著作人及科研管理部门均有责任搜集该著作在学术界的影响和评价,以便再版时作进一步修订。

第二十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度应根据资助出版学术专著的出版情况,写出综合分析报告。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经费实行单独预算,专款专用。出版资助经费凭出版合同,按照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由财务处以转账形式直接拨付出版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资助经费的使用:

1.因著作人或出版社原因,未能按计划出版者;

2.著作人对原申报著作内容有重大调整,影响该著作质量者;

3.擅自更改资助合同规定的出版社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收回出版资助经费:

1.著作人未能如期完成出版计划,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出版计划者;

2.因著作人或出版社原因取消出版计划者;

3.该著作已由其他基金全额资助出版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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