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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7-02-24 15:17     (点击: )

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牡师政发[2016]第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本着有利于获批高层次科研项目、发表高质量科研成果、获得高级别科研奖励;有利于打造优势研究领域、培育高层次人才、支撑重点学科建设;有利于实现学校整体科学研究特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提振我校学术影响力,加强我校内涵建设,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原则,推动学校建成地方高水平师范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牡丹江师范学院职工为第一作者(主持人),牡丹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发表的科研成果及获得的科研奖励(高级别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含合作单位奖励)。认定范围不包括指导类、教学类和业绩类成果。

第三条  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项目、成果或获奖均不予认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获国家、省(部)级批准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获国家、省(部)、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  被国际权威索引收录、国内权威刊物转载、发表在国内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不含规划类报告)。

第八条  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

第九条       展演与创作获奖作品类成果。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奖励的科研项目及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批的省、部级项目须有项目评审单位的项目获批正式通知文件;

(二)获奖的科研成果必须有授奖单位颁布的奖励通知及证书;

(三)SCI、EI、ISTP等收录的论文必须有权威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报告;

(四)转载的论文,以论文被转载的期刊复印件(封面、封底、目录、版权页、论文全文)为认定依据;

(五)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必须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农业、林业等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授权专利证书,且知识产权单位为牡丹江师范学院;

(六)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必须有政府采用部门出具的采用证明。

第十一条  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所发表期刊的分区,以论文收录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所公布的最新期刊分区表的大类分区为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  学术论文级别以《牡丹江师范学院重要核心期刊目录》(综合类、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见附表1-3)为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美术学、音乐学等特殊学科领域(含展演与创作获奖作品类成果)科研成果以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级别为认定依据。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奖励

第十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的奖励

(一)对主持获得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单列学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可支配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委托项目,学校给予20万元/项的奖励,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的项目按到账金额30%奖励(立项获批奖励奖金总额30%,结项后奖励奖金总额70%)。

(二)对主持获得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单列学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可支配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委托项目;可支配经费100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学校给予10万元/项的奖励(立项获批奖励奖金总额30%,结项后奖励奖金总额70%)。

(三)对主持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后期资助(重点、一般)项目,全国教育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和中央其他部委规划项目(批准经费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资助额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可支配金额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委托项目;可支配经费50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学校给予3万元/项的奖励(立项获批奖励奖金总额30%,结项后奖励奖金总额70%)。

(四)对主持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和中央其他部委规划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项目,学校给予2万元/项的奖励(立项获批奖励奖金总额30%,结项后奖励奖金总额70%)。

(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课题结题时被评为优秀奖者,学校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的奖励

(一)对主持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课题及以上项目,学校给予40万元/项的奖励,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的项目按到账金额30%奖励(立项获批奖励奖金总额30%,结项后奖励奖金总额70%)。

(二)对主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其它纵向项目,学校给予20万元/项的奖励,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的项目按到账金额30%奖励(立项获批奖励奖金总额30%,结项后奖励奖金总额70%)。

(三)对主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培育项目)、面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它纵向项目;可支配经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横向课题,学校给予10万元/项的奖励(立项获批奖励奖金总额30%,结项后奖励奖金总额70%)。

(四)对主持获得国家各部委委托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博导类)、霍英东教育基金、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50万元(含)以上的其它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横向项目。学校给予3万元/项的奖励(立项获批奖励奖金总额30%,结项后奖励奖金总额70%)。

(五)对主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及其他一年期基金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新教师类)、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省青年科学基金、省留学归国人员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其它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横向项目。学校给予2万元/项的奖励(立项获批奖励奖金总额30%,结项后奖励奖金总额70%)。

(六)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等国家级课题结题时被评为优秀者,学校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科研论文的奖励

     第十六条 科研论文的认定和奖励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的认定和奖励

1、学校对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2、学校对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和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3、学校对在《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奖励1.2万元。对《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论文按论文所发表期刊等级上浮一级奖励,最高奖励至A类期刊。

4、学校对在《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奖励0.8万元。

5、学校对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6、SSCI、A&HCI和ISSHP收录论文,第一单位须为牡丹江师范学院。

7、其它学术论文奖励:

A类论文奖励1.2万元,B类论文奖励0.8万元,C类论文奖励0.4万元,D类论文奖励0.1万元,其认定目录参照《牡丹江师范学院重要期刊目录》(综合类、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附表1、2、3)。

8、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每篇须3000字以上。

(二)自然科学类论文的认定和奖励

1、学校对在《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 细胞》(“Cell”)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且第一单位为牡丹江师范学院,每篇奖励20万元。

2、学校对在《自然》(“Nature”)子刊、《美国科学院院刊》(“PNAS”)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且第一单位为牡丹江师范学院,每篇奖励10万元。

3、学校对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分为四个档次进行奖励:发表在一区(以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报告为准)的,每篇奖励4万元;发表在二区的,每篇奖励3万元;发表在三区的,每篇奖励2万元;发表在四区或SCI单独收录的,每篇奖励1万元。

4、学校对在EI收录的学术论文,属EI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EI会议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5、学校对在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自然科学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6、SCI、EI、ISTP收录论文,第一单位须为牡丹江师范学院。

7、其它学术论文奖励:

A类论文奖励1.2万元,B类论文奖励0.8万元,C类论文奖励0.4万元,D类论文奖励0.1万元,其认定目录参照《牡丹江师范学院重要期刊目录》(综合类、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附件1、2、3)。

8、自然科学类论文每篇须2500字以上。

(三)在不允许署名作者单位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审核后,按署名“牡丹江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予以奖励。

(四)同一篇论文被转载、摘要或收录等,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多篇论文被同一论文集收录,按一篇论文奖励。

(五)外文论文翻译成中文论文并发表的,按论文类别50%奖励。

(六) 在SCI、A类、B类期刊发表的论文,发表我校署名为第一完成单位且为通讯作者的论文比照同级进行奖励,如第一完成人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职工,按知识产权仅奖励一次。

(七)原则上不在上述所列范围的外文学术论文不予奖励。

 

第六章 研究报告类成果的奖励

第十七条 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均为研究报告类成果。

(一)对获得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以上、全国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主任以上领导批示;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以上机构并获得批示的研究报告类成果(有国徽章或有权威采用证明)。认定为研究报告类成果A类,学校给予10万元/项的奖励。

(二)对获得由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纳,有部委主要领导、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或在国家部委级《要报》上(含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新华社《内部参考》和《国内动态清样》)发表的研究报告类成果,或被特大型国有企业主要领导采纳的研究报告类成果(有权威采用证明)同时发表在国家部委级《要报》上。认定为研究报告类成果B类,学校给予6万元/项的奖励。

(三)对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在省级《要报》上发表的研究报告类成果,或被大型国有企业主要领导采纳的研究报告类成果(有权威采用证明)同时发表在省级《要报》上。认定为研究报告类成果C类,学校给予2万元/项的奖励。

(四)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在市级《要报》上发表的研究报告类成果,或被省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采纳的研究报告类成果(有权威采用证明)同时发表在市级《要报》上。认定为研究报告类成果D类,学校给予1万元/项的奖励。

此外,通过学校批准并以学校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在半年内未获得批示和采纳证明的研究报告类成果,学校给予0.2万元奖励。

(五)研究报告类成果的第一单位必须为牡丹江师范学院。

第七章 高级别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第十八条 社会科学类高级别科研成果奖

(一)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的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按奖金额度2倍给予奖励。

我校为第二获奖单位的上述成果按授奖单位奖金额度的30%给予奖励,第三及以后获奖单位按授奖单位奖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

(二)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的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国家各部委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按奖金额度1倍给予奖励。

我校为第二获奖单位的上述成果按授奖单位奖金额度的30%给予奖励,第三及以后获奖单位按授奖单位奖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

(三)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的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各部委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按奖金额度的0.5倍给予奖励。

我校为第二获奖单位的上述成果按授奖单位奖金额度的30%给予奖励,第三及以后获奖单位按授奖单位奖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

(四)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的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各部委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按奖金额度的0.2倍给予奖励。

 (五)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陶行知教育理论与实践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日知世界史奖等在学科有重大影响的单科科研奖励比照国家各部委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类高级别科研成果奖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成果完成人及团队,学校给予500万元/项的奖励,(奖金分配比例1:2:2,分别对应主持人奖励、团队奖励、科研经费匹配,国家级奖励奖金分配下同)。

我校为第二获奖单位的上述成果按授奖单位奖金额度的30%给予奖励,第三及以后获奖单位按授奖单位奖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团队,学校给予300万元/项的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团队,学校给予200万元/项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成果完成人及团队,学校给予200万元/项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成果完成人及团队,学校给予100万元/项的奖励。以上奖励的50%以现金形式奖励,其余以科研经费的形式奖励。

我校为第二获奖单位的上述成果按授奖单位奖金额度的30%给予奖励,第三及以后获奖单位按授奖单位奖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

(三)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按奖金额度的3倍给予奖励;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二等奖、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按奖金额度的2倍给予奖励;国务院各部门科学技术奖、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按授奖单位奖金等额奖励。   

我校为第二获奖单位的上述成果按授奖单位奖金额度的30%给予奖励,第三及以后获奖单位按授奖单位奖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

 (四) 奖励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陈嘉庚科学奖成果完成人20万元,陈嘉庚青年科学奖成果完成人10万元。

 

第八章 授权专利的奖励

第二十条 以“牡丹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申请(权利)人,获得授权或登记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学校给予奖励。

(一)国际专利奖励2万元/件;(国际专利是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在《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某一缔约国的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我国公民可以用中文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的国际申请”。)

(二)国内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0.1万元/件;专利需要提供申请书和授权书;

(三)软件著作权奖励0.1万元/件;

(四)植物新品种权奖励1万元/件。

第九章 展演与创作获奖作品类成果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以牡丹江师范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的艺术作品参加展演与创作获奖成果按以下范围和额度进行奖励。(展演与创作获奖作品成果署名单位为牡丹江师范学院排名第一,并经由牡丹江师范学院组织推荐申报。)

(一)对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所设全国艺术性奖项(附表4)、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矛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中国记协(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的创作作品一等奖(金奖)学校给予6万元/项的奖励,二等奖(银奖)学校给予4万元/项的奖励,三等奖(铜奖)学校给予2万元/项的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各部委认定的展演获奖创作作品(获奖证书上须盖有关部委“国徽章”)及黑龙江省“文艺奖”的获奖作品一等奖(金奖)学校给予3万元/项的奖励,二等奖(银奖)学校给予2万元/项的奖励,三等奖(铜奖)学校给予1万元/项的奖励。

(三)被国家级文博单位、艺术馆或美术馆、书画院等权威机构收藏的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被省级文博单位等权威机构收藏的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开发表的艺术作品,参照本办法关于“科研论文的奖励”的条款,根据其所发表的刊物类别予以0.3倍奖励(整版为0.3倍,未达到整版按比例递减)。

第二十三条 发表在同一期刊物的多幅艺术作品按一项成果奖励。

 

第十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每自然年负责对全校各单位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报送学校审批,通过学校审批的成果方可实施授奖。

(一)科研处11月受理报奖事宜,奖励上一自然年的科研成果。

(二)成果奖的申报以二级学院或部门为单位集中申报,申报材料由申报学院或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科研处。成果奖申报时须填写成果奖励申报表,并出具项目审批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成果获奖证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知识产权证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论文(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及相关检索报告、调研报告(政府采纳、领导批示证明材料复印件)、艺术作品照片及相关证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交科研处验审。

(三)认定存疑时经校学术委员会鉴别认定。最终结果报分管校长审定,经校长办公会确认,按本办法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奖励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侵权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奖金,并按《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不端查处细则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专著类成果相关政策参照《牡丹江师范学院专著出版资助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2016年1月1日起取得的科研成果、奖励等,按本办法执行。原《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奖励办法》(牡师政发[2009]55号文)和《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核算暂行规定》(牡师政发[2013]10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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