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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20-06-22 15:01     (点击: )

 

牡师政发[2019]21号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和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基本原则,所有经费须纳入学校财务账目统一管理。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1.科研处是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制定科研经费分配标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2.财务处是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及有关财经法规合法、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3.审计处是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部门,负责项目经费决算和财务往来账目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4.各二级学院是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经费预算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5.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按项目预算约定使用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分类

1.按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纵向科研经费:指由国家及各部委、省厅、市及有关部门等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与学校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决策咨询、设计策划等课题经费。子课题按横向课题认定。

(3)学校科研经费:指学院开展科学研究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其他项目经费。

2.按经费使用性质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是否设置间接经费按项目批准部门要求执行,校级科研立项不设置间接经费。

第二章预算与审批

第四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经费支出预算。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说明。

第六条 项目直接经费开支范围

1.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事先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此类预算支出的上限按项目批准部门要求执行,校级项目为经费的30%。

2.材料费: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办公耗材等低值消耗品的采购及运输等费用,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设备费:项目研究过程中仪器设备和样机的购置和安装费、设备维修维护费、实验室改装费、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费用。涉及政府采购的部分,按照资产管理处有关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6.数据采集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8.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编外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9.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和结项评审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10.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纵向课题按照经费预算执行。横向课题按合同或协议办理。

11.管理费:纵向项目管理费提取匹配后经费总额的5%,下拨经费提取标准按上级文件执行,不足部分从匹配经费中提取。校级项目按5%的比例核定。用于项目过程管理、组织协调、科研事务性活动等有关管理工作开支。横向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12.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它合理支出。

第七条 间接经费预算开支范围:

间接经费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经费的核定标准按立项部门规定执行。

 1.间接成本:主要用于支付给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汽、暖消耗、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费用的补助支出。按照项目研究需要,自然科学类间接成本按间接经费5%提取,社会科学类项目免提间接成本。预算通过后按要求划拨。

2.管理费用:按第六条第11款执行。

3.绩效支出:指项目负责人根据对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考核,激励项目组成员支出的经费。按项目进展和研究成效分两次发放,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发放50%,结题验收后发放50%。支付办法为填写《科研项目绩效申请表》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立项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卡》,科研处和财务处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通过后,联合签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卡”,财务处按项目编号设立独立帐户,分项目独立核算。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卡是项目经费使用凭据,必须妥善保管,须认真填写每次收支明细。

第三章 经费匹配与拨付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进行经费匹配,匹配标准如下:

   1.项目下达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经费匹配比例的,按照要求执行。

   2.项目下达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匹配经费比例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厅级科研项目,按照实际到帐经费额的1:1进行匹配。

   3.社会科学项目匹配上限为20万,自然科学匹配上限为50万。

4.无到帐经费、合作课题经费、间接经费、横向课题经费(子课题)、市级各类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不匹配经费。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超预算、超范围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务报销等管理制度。签字报销程序按照财务处现行的管理规定执行,科研处负责审核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财务处依法监督票据的合法性。报销时必须携带“经费预算卡”,否则不能履行审批程序。

1.差旅支出审批流程。出差前须经出差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签批出差审批单。为精简差旅费报销的审批签字流程,使用个人科研项目经费的差旅支出,报销审签仅需要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使用其它经费差旅支出,需出差人和经费负责人签字。

2.非差旅费支出的项目经费审批流程:

不满2千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

2千元-1万元(不含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签字;

1万元-2万元(不含2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主管副校长签字;

2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主管副校长、校长签字。

第十三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可进行一次调整,应当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原则上不予增调,需减调的,可据实际需要用于项目其他直接费用支出。其他支出类别调整金额上下浮动应不超过该类别预算总额的30%。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应出据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经费决算会签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通过结题验收后,剩余经费应在一年内使用完。一年后按相应项目管理规定处理剩余经费。学校科研科项目结余资金将划拨为学校科研经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问题项目经费的处理:

1.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超期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2.对因故中止的项目(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调离、生病、死亡),追回剩余经费。

3.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4.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取消学校匹配经费,并冻结该项目的剩余经费。达标后解除冻结。未能如期完成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预算执行通报、财务验收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须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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