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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补充规定
2014-06-06 08:34     (点击: )
    为全面实施 “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工程,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研经费的产出率,经学校研究决定对《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09】53号)规定,对我校主持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和合作项目(国家级)。所匹配经费按到账经费的1:1进行匹配。
    二、纵向科研项目指省厅(含省厅)以上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科研立项;横向合作参加的科研项目需要符合的条件:我校人员为项目主持人或子项目主持人,我校以合作单位身份参加,且在项目申请书或合同书中表明我校为合作单位,没有合作单位栏目的,须有项目主管单位盖章的有效证件证明我校为合作单位或子项目承担单位。
    三、匹配经费项目所获得的成果中,必须有牡丹江师范学院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署 名的成果,且达到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要求。
    四、匹配经费项目获得的成果数量和质量要求:匹配经费金额每1万元(实验性课题)或0.5万元(理论性课题),完成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研究性论文1篇;金额达到3万元(实验性课题)或1.5万元(理论性课题),完成的成果中有1篇在国家级学术期刊发表的研究性论文,在此基础上,金额每增加3万元(实验性课题)或1.5万元(理论性课题),完成成果依次累加。
国家级学术期刊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内,由国家级学会(不包括协会)或国家级科研院所主办的学术期刊;1篇国家级学术期刊论文相当于3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五、应用性研究项目:资助10万元以内,取得的成果应获得地市级政府、厅(局)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奖励,或者获得1项专利,资助10—20万元取得的成果应获得地市级政府、厅(局)级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奖励,或者获得2项专利或1项发明专利,资助20—30万元取得的成果应获得地市级政府或厅(局)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或者获得2项专利(含1项发明专利),资助30万元以上取得的成果应获得奖励,根据具体情况商定;政策咨询类项目研究成果应被政府采纳并实施,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以经济效益为主的项目,学校应获得超过匹配经费的经济收入。
    六、匹配经费在成果完成后下拨并核销,下拨金额按完成成果的数量确定,上限不超过1:1。
    七、此规定从2010年确立的科研项目开始执行,此前已经下拨配套经费未结题的科研项目可酌情参照此规定执行。
    八、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处
                                                        201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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