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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2014-06-09 15:21     (点击: )
    为全面落实我省“高教强省”战略,实现学院加强内涵建设,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奋斗目标,进一步调动我院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学院科研工作上层次、上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及范围
    1、凡我院在职教师或研究人员及我院聘任的兼职专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牡丹江师范学院者。独立完成者按全额奖励,合著成果根据作者和作者单位数量及排序按比例奖励,奖励比例由学术委员会认定。
    2、论文必须是3000字以上,发表在我院所列期刊目录上的学术论文。摘要、简报或增刊等不列入奖励范围。
    3、学术专著类成果字数必须在12万字以上,由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教材出版则需由学院教材委员会审批。
    4、科学技术成果须是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通过鉴定的成果。
    5、下述各类奖项不重复奖励,以最高奖励为限。
    6、由学院资助过的成果在奖励中扣回学院资助部分,不足部分不予追回。
二、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论文奖
    1、凡在《Nature》或《Science》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其中5万元为科研经费。
    2、对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入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对《工程索引》(EI)收入的论文每篇奖励7000元;对《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也可依据影响因子(因不同学科影响因子不同)进行奖励。
    3、对被《科学评论索引》(ISR),《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和《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7000元。
    4、正、副高职在A级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在B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奖励7000元;在C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奖励4000元,在D级期刊上发表论文可奖励2000元。
    5、讲师在A级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在B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奖励7000元;在C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奖励5000元,在D级期刊上发表论文奖励3000元。
    6、35岁以下的助教、见习助教在第5条的基础上每档增加1000元。在有一定影响的非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奖励1000元。
    (二)著作奖
    专著: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奖励20000元,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奖励25000元。
    教材:经学院审批出版的教材,由学术委员会根据质量确定奖励标准。
    (三)优秀科研成果集体奖
    优秀科研成果集体奖是指当年在A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者在专业B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5篇以上(含15篇)的单位,学院奖励该单位30000元科研基金。
    (四)获奖成果奖励:
    1、凡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10000元/部;二等奖8000元/部;三等奖6000元/部;佳作奖3000元/部。论文一等奖6000元/篇;二等奖3000元/篇;三等奖2000元/篇;佳作奖1000元/篇(亦可视获奖的等次、级别分别予以加奖,以下同)。
    2、获得教育部和各类全国性基金奖的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8000元/部;二等奖6000元/部;三等奖4000元/部;佳作奖2000元/部。论文一等奖4000元/篇;二等奖2000元/篇;三等奖1000元/篇;佳作奖800元/篇。
    3、获得省部级奖励的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6000元/部;二等奖4000元/部;三等奖2000元/部;佳作奖1000元/部。论文一等奖2000元/篇;二等奖1000元/篇;三等奖800元/篇;佳作奖500元/篇。
    4、国家和省、市科技进步类奖励按照相应的奖金按1:1配套进行奖励。
5、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奖励和科技奖及市级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奖金额度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专利及应用成果:
     1、凡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其奖金额度可视其经济效益、推广应用价值等具体情况而定。
     2、凡是应用性成果或其它特殊成果由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
三、奖励程序及相关说明
     1、凡申请奖励的个人或单位均需由作者或负责人填报申请书,连同成果原件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交所在单位,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具体意见和单位汇总表一份报科研处复审,由科研处综合整理后交院学术委员会终审。
    2、奖励工作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领导,科研处负责具体实施。
    3、凡对奖励成果有异议者,可向院学术委员会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奖励成果持有异议,均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理由和依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4、经核实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获奖者,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撤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奖励每年进行一次,一月份统计前一年的成果,三月份进行奖励。
    6、奖励成果通过终审后,其结果向全院公示一周。
    7、本奖励办法的解释权在科研处。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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