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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4-07-08 10:25     (点击: )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修订)

 

学术道德建设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工作

全校教职工应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实践学术道德规范,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充分认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对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上层次、上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1、坚持把教育作为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树立良好学风。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反对抄袭剽窃、伪造、篡改文献资料、实验数据等不端行为,自觉营造良好学风,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加大宣传力度,注重搭建学术诚信载体,充分运用网络、论坛、讲座等平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诚信建设舆论氛围。

3、切实加强教师学术道德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广大科研工作者维护学术道德的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认真履行学术义务,潜心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推动学术进步,不断进行学术创新。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应体现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三、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术道德建设监督工作体系

(一)我校师生不得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

1、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2、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

3、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4、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等。

5、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该经过而未经过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

6、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擅自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8、其他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与表现。

(二) 我校学术道德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1、成立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部门,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检查和督促,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2、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科研、学生、人事、纪检的副校级领导任副组长,其成员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产生。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同时设立学术问题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三)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程序与处理机制

1、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组成临时工作小组立即进行查询,并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2、参与调查的工作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以正当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3、工作小组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4、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5、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6、校学术委员会依据违反学术道德情节,形成最终处理意见;情节严重需做出相应行政处分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7、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提出异议,可要求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或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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